内容摘要:高等教育领域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关键词: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制度设计;多元主体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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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高等教育领域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制度设计基本完成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完善问题。2014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并要求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协调运行机制。在完善协调运行机制方面,包括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同年,教育部颁布实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加上2011年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7年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和全国学联秘书处印发的《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高校协调运行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2015年12月27日、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标志着我国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已基本完成制度设计。
一是明确了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要素构成。《意见》指明高校内部存在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力。四大权力是高校内部的主要权力,也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要素。《规程(试行)》把“健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作为一个基本出发点,是一种宝贵的探索。二是明晰了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权力载体。高校政治权力的行使在于党委,议事决策机构为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行政权力的行使在于校长,其议事决策机构为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学术权力的行使在于学术委员会;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力的行使在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三是指明了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内在关系。《意见》规定: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的是“学校党委”,校长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处于协调运行机制层面,是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领导体制的有益补充。《规程》明确“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规定》明确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
从单向管理走向多元主体共治
高校如何更好地激发内生发展动力,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是一个方向性的问题。其中,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从单向的管理走向多元主体参与的共治,是一个重要方面。
广大高校根据党和国家部署,结合自身改革和事业发展需要,认真加以落实。一是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高校办学自主权是高校首要的、基本的权力,是高校健康发展的前提。随着高校办学功能的逐步拓展及自主办学范围的不断扩大,单一的垂直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更好地调动各方积极性。进入内涵式发展阶段,更需要高校有一个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来承接政府对高校的进一步简政放权。为此,摆脱既有路径依赖,构建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力参与共治的内部治理结构,成为高校新的路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