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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与不变:监察体制改革后的人民检察院职责
2017年09月06日 09:0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上官丕亮 字号

内容摘要:显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监督”职责将不再存在,由此许多学者提出了人民检察院的改革走向及职责调整问题。第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人民检察院“职务监督”职责的转移并不等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的彻底转移。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本来就不限于直接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这一“职务监督”职责,它还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责。显然,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并不垄断所有的法律监督,它不包括人大、政府、法院开展的法律监督,当然今后也不包括监察委员会开展的法律监督,它仅指人民检察院开展的法律监督,可称之为“检察监督”。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法律监督职责;法律监督机关;职务;宪法;体制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检察院法律;贿赂;公益诉讼

作者简介: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显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监督”职责将不再存在,由此许多学者提出了人民检察院的改革走向及职责调整问题。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今后有变,但同时更有不变之处。

  首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不变。其次,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法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责不变。有学者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人民检察院将只为公诉机关。这种看法有失妥当。第一,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没有修改之前,其规定必须继续维护和实施。第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人民检察院“职务监督”职责的转移并不等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的彻底转移。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本来就不限于直接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这一“职务监督”职责,它还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监督”职责转移到监察委员会之后,它的其他法律监督职责依然存在。

  然而,既然今后监察委员会将行使“职务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责,那么人民检察院还能称之为“法律监督机关”吗?其实,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本来就没有垄断所有的法律监督。在我国宪法文本中,“监督”一词共出现15次,涉及12个宪法条文(即第3、11、26、62、67、77、91、102、104、109、127、129条)。从监督形式来看,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监督至少还有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一般监督、审计监督和政纪方面的行政监察等专门监督)以及司法监督(主要是法院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监督,以及根据宪法第41条而创设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行政审判监督)。

  显然,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并不垄断所有的法律监督,它不包括人大、政府、法院开展的法律监督,当然今后也不包括监察委员会开展的法律监督,它仅指人民检察院开展的法律监督,可称之为“检察监督”。正如1983年6月7日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在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所指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不是对所有法律的执行情况都进行监督,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检察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不完全名不符实。我们本应对第129条的规定作限缩解释。由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人民检察院“职务监督”职责转移到监察委员会,并不会导致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性质的改变。

  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原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对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职务监督”职责将转移到监察委员会实施监察,人民检察院不再履行这一法律监督职责。二是公益监督将成为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形式。今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今后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开展监督,将成为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新的增长点。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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