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警察故意开枪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符合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论体系的角度,如果开枪时不存在特殊的违法阻却事由,警察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最后,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创设的无限防卫权来看,如果认为警察防卫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那么警察面对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时,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从而不负刑事责任。综上,从警察防卫的义务性质出发,考虑我国相关规定对警察防卫的严格限制,适用正当防卫的条款将警察防卫正当化并不合理。警察防卫属于法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及相关条例,警察可以实行警察防卫,在必要时使用枪械将不法行为人击毙。由此,警察的开枪行为符合《警察法》及相关条例关于警察使用枪支的规定,可以阻却故意杀人罪的违法性。
关键词:警察防卫;人民警察;刑事责任;刑法;违法;警察法;侵害;要件;开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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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黑龙江庆安县枪击事件引发了广泛舆议。该事件作为研究警察防卫问题的一个学术样本,应该并且需要学术界对此作出回应。
警察故意开枪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符合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论体系的角度,如果开枪时不存在特殊的违法阻却事由,警察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第20条)和紧急避险(第21条)两项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此外,从违法的实质出发,考虑法秩序的统一性,理论上也没有争议地承认法令行为(包括职务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等也可以阻却违法性。警察开枪致人死亡的场合,研究究竟应当以何种理由认定其违法阻却性,在不同类型的违法阻却事由具有各自不同成立条件因而会导致刑事责任差异的情况下,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目前,理论上主要存在从正当防卫和职务行为寻求警察的出罪理由两种观点,本文也主要以此为主线论述警察防卫的性质。
警察防卫不适用正当防卫条款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1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3款)警察面对紧迫的针对自己或他人的不法侵害,特别是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开枪制止不法侵害,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至少从形式上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正当防卫很早就作为一种紧急权存在于法制史上,即任何人面对紧迫的不法侵害时均享有反击的权利。洛克对此曾作出经典的阐述:“当为了保护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对当时的强力加以干预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经丧失就无法补偿时,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利,即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侵犯者不容我有时间诉诸我们共同的裁判或者法律的判决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现在理论上则诉诸法秩序本身,从“正义无须向不正义屈服”的法秩序精神说明正当防卫的法律性质。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正当防卫都具有“权利”的性质,依“正义无须向不正义屈服”的正当化标准,正当防卫所造成的侵害可以大于所保护的法益,该点也体现于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才构成防卫过当,从而承担刑事责任。并且,不同于紧急避险的构成,正当防卫不需要满足“补充性”要件,即只要在必要的限度内,无须选择对法益造成最小程度侵害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