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一、一种特定概念的文化治理:作为社会资本的文化要素在网络化治理中的应用文化治理①兴起于20世纪后半期,联合国、欧盟在文献中都有对文化治理理念的论述,其内涵是将政治领域的治理变革引入文化管理中,通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形成文化管理的治理格局。二、对文化的治理:三种话语的博弈与调适当治理引入文化后,实施文化治理被认为是要形成政府、社会、公民共同参与建设公共文化的良好局面。有的文章将文化治理等同于文化管理,也非文本所讨论范畴,如肖文明《国家能力与文化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上海为个案》(《思想战线》2013年第4期)、孙晓忠《1950年代的上海改造与文化治理》(《中国现代文化丛刊》2012年第1期)等文中的文化治理就如此。
关键词:文化治理;文化政策;市场话语;国家话语;文化权利;治理概念;视角;公民;网络化治理;博弈
作者简介:
文化治理分析的政策视角
On the Policy Perspective Applied in the Analysis of Cultural Governance
作者简介:廖胜华,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广东 广州 510610
原发信息:《学术研究》(广州)2015年第20155期 第39-43页
内容提要:大多数国内学者把文化治理界定为发挥文化的社会功能,导致对治理概念的泛化甚至是滥用。文化治理这一特定概念,是指作为社会资本的文化要素在网络化治理中的运用,体现的是横向互动的关系网络,并非凡是以文化来实施统治和管理就是文化治理。文化治理既体现为对文化的治理,又体现为基于文化的治理。就前者而言,我国文化政策中的国家话语、市场话语、公民话语的失衡,是制约文化治理的结构性因素。就后者而言,不能局限于向传统寻求资源,而应把文化治理看作是对当下文化深刻变动的回应,因为社会变动、价值变迁、技术变革所带来的文化变化要求社会治理更加重视文化因素。
关键词:文化治理/文化政策/文化变动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科学发展观视域的文化改革发展研究”(12&ZD002)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5)05-0039-05
近年来,在治理研究热的背景下,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后,对文化治理的探讨便多起来。不过,目前研究主要是对文化治理概念和功能的释义,对相关政策境遇的关照不多。同时,功能视野下的释义将文化治理泛化为发挥文化的社会功能,带来问题意识和政策操作的双重模糊。本文从文化要素在治理架构的运用角度,对文化治理的政策含义和政策境遇进行探讨。
一、一种特定概念的文化治理:作为社会资本的文化要素在网络化治理中的应用
文化治理①兴起于20世纪后半期,联合国、欧盟在文献中都有对文化治理理念的论述,其内涵是将政治领域的治理变革引入文化管理中,通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形成文化管理的治理格局。[1]在国内研究中,基于“文化+治理”这一复合形式,人们对文化治理的理解有两种视角,一种是对文化的治理,另一种是基于文化的治理。对文化的治理是将治理引入文化,强调的是文化公共行政要从传统的管制模式转变为现代的治理模式,这与上述欧盟的文化治理概念相似。文化部提出的提升文化治理能力就主要着眼于此。②基于文化的治理是将文化引入治理,强调的是将文化功能纳入社会管理的视野,如胡惠林认为,文化治理就是“利用和借助文化的功能用以克服与解决国家发展中问题的工具化”。[2]
第二种视角即从文化积极功能角度来界定文化治理,具有广泛影响。但分析发现,在功能视野里,文化治理化约为以文化人、以文治国,凡是文化的就是治理的,文化治理成了文化的重复语。或者说,文化治理概念只不过是重新阐发了文化的社会教化和维系功能。这样,文化治理就不是一个新鲜话题,而是自古以来的现象。就像胡惠林所说的那样,“人们创造和生产文化本来就是为了对人的治理的,‘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这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关于文化与社会治理关系的描述”。[3]正是基于这种视角,在有的学者看来,文化治理就是在政治、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开展文化建设,如政府方面要加强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发展文化产业,市场组织方面要建设企业文化,公民方面要提升公民德性。[4]
可见。在功能视野下,本应是现代多元主义产物的文化治理,与古代的文化治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文化政治除了手段的多寡外,没有本质差异。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既然文化治理自古就有,存在于一切与文化相关的形式和活动中,那么引入文化治理概念的意义在哪里?
以文化的社会功能来界定文化治理,泛化了文化治理的应有内涵,甚至是对治理概念的滥用,导致其问题意识和政策操作双重模糊。治理是一个具有特定问题意识和政策含义的现代概念,它针对国家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双重失效,强调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如多中心治理,协调而不是控制,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文化治理是治理的下位概念,其基本内涵不能超出治理内涵的范畴。在这方面,对文化治理界定的第一种视角即对文化的治理,更体现了治理的本义,不足之处是这一视角太局限于文化管理自身,而没有顾及文化在其他治理领域的运用。第二种视角即功能视角,则把文化治理泛化为所有的基于文化的统治和管理,这就使得真正的治理隐没了。“概念的形式性(外延)越强,其解释也越一般化”,[5]文化治理概念的泛化直接损害了概念本身,导致它的解释力和生命力弱化。
要走出搞文化就是在实施文化治理这样的困惑,需要回到治理的本义上。文化治理之所以成立而且必要,不是简单地在于文化具有调节社会运行的功能,而在于文化要素是一种社会资本,可以成为网络化治理的一个机制和要素构成。这里强调了两点。一是文化是在网络化治理中发挥作用的,不是凡是以文化来实施统治和管理就是文化治理。治理是关于网络管理的,是建立在信任与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协调网络,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生态,即以网络替代市场和等级制。[6]这是一种横向互动,所谓多中心、不同主体合作,都在这一横向互动的网络中运作。二是文化是以社会资本的形式参与到治理当中的。互惠、信任、合作等文化因素,是实现横向行动网络的重要社会资本。这与我国传统社会的关系型网络有着质的区别。这种社会资本的前提是公民的独立性和志愿性,它通过社会组织、合作社、俱乐部、邻里组织、政党等密集网络开展横向互动,进而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而我国传统社会的关系网,是建立在差序格局和宗法等级的基础上,体现的是庇护——附庸关系,是一种垂直互动而不是横向互动,这种私人关系越强,社会整体性可能越差。[7]因而,像我国古代乡村社会所形成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不属于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治理。传统的宗教信仰、家族纽带等象征性规范和乡规民约等社会调节机制,只有在现代网络化治理的框架内,才能转化为社会资本,成为文化治理。
总之,文化治理不是简单指发挥文化的社会功能,而是具有特定的问题意识和政策指向,它是作为社会资本的文化要素在网络化治理中的应用,这一应用既体现在对文化的治理中,又体现在基于文化的治理中。作为一个政策概念,其主要意义在于对现有政策的检讨和推动。不过,在我国现有的关于文化治理的研究中,对政策境遇的探讨较为缺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