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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众哲学》摘登:由个别到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之三) ——认识的秩序和过程
2016年02月03日 08:3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2月3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我们认识到这一点以后,明确提出“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也就打开了新的局面,让国有企业焕发了新的活力。

关键词:事物;秩序;规定性;辩证法;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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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类认识的个别与一般(下)

  ——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个别与一般是内在统一、紧密相连的,二者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其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但二者毕竟还是有区别的。认识一般与认识个别是辩证统一的。

  在中国哲学史上,“名”与“实”的关系问题的争论,实质就是关于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的争论问题。“名”为一般,“实”为特殊,譬如,桌子是此类物品的统称,为“名”,而人们所看到、接触到的都是一个一个具体的桌子,如长桌、圆桌、木桌、石桌、大桌、小桌等,此则为“实”,即桌子实物。“名”是“实”的共同属性的抽象,“名”存在于“实”之中,“名”离不开“实”,而“实”则有“名”。人的认识则是从“实”到“名”,由名而到实,二者既有区别,又相互统一,是认识“名”与认识“实”的统一、认识个别与认识一般的统一。

  一般比个别深刻、概括,个别比一般丰富、生动。个别是千差万别、丰富多彩的,每一个具体的、个别的事物除了具有同类事物的共同点、共性、一般性、普遍性之外,还有自身的个性特点、独特规定性。一般性、共性、普遍性只是大致地概括、包含了具体的、个别的事物的共同点,而不可能包括具体的、个别的事物的一切特点、一切方面;任何个别事物的所有特性、规定性也不可能全部包含在一般之中。比如“人”这一概念,只是反映了人之为人的一般的、普遍的本质规定,即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至于说是男人还是女人,古人还是今人,好人还是坏人,每一个人的性别、相貌、品质、性格、担当什么社会角色、从事什么样的职业,这些个性特点则在从具体的人向一般的人的概括提升过程中被“蒸发”掉了。正如列宁所说:“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或一方面,或本质)。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

  那么,某一个别的、特殊的事物是怎样同另一些个别的、特殊的事物相联系呢?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任何一个个别的事物一开始都是独自走着自己的发展、演化之路的。一些特殊的事物在其演变、进化过程中,具有了某种规定性、特点、特殊性,这种规定性、特点、特殊性的产生,一开始是偶然的、不确定的。而经过漫长的演变、进化,这种规定性、特点、特殊性反复出现,日益具有了确定的、必然的性质,并成为一些事物经常的、普遍具有的属性。于是,偶然性便向必然性转化了,个别性、特殊性就向一般性、普遍性转化了。这样,“任何个别经过千万次的过渡而与另一类的个别(事物、现象、过程)相联系”。这是一种自然界的必然性、客观联系,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的辩证法。而当我们从一些个别的、特殊的事物中,发现了它们一般的、普遍的、共同的属性,把握了它们一般的、共同的、普遍的本质、规律、联系,从个别中发现一般,从特殊中发现普遍,从个性中发现共性,从偶然中发现必然,将对事物个别属性的认识上升到一般、普遍的认识,则是以客观的辩证法为基础的认识的辩证法。辩证法是客观世界所本来具有的,也是人类的全部认识所固有的。“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人的认识由个别、特殊过渡、上升到一般、普遍,需要思维方式的转换,这就是要由形象思维转换到理性思维、抽象思维。

  恩格斯说:“先从感性的事物得出抽象,然后又期望从感性上去认识这些抽象,期望看到时间,嗅到空间,经验主义者深深地陷入经验体验的习惯之中,甚至在研究抽象的时候,还以为自己置身在感性体验的领域内。”冯友兰曾经说,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用的思维是形象思维,所以对形象思维比较容易了解。但对于理论思维、抽象思维,即对于一般的了解比较困难。一说到“红”这个抽象概念,即“红”的一般,总觉得有一个什么红的东西,这还是停留在形象思维。其实,“红”的概念或一般的“红”,并不是什么红的东西,只有认识到“红”的概念或一般的所谓“红”并不红,“动”的概念或一般的所谓“动”并不动,“变”的概念或一般的所谓“变”并不变,这才算是懂得了概念和事物、一般和个别的区别,懂得了认识个别与认识一般的辩证法。

  一般是存在于个别之中的,不能把一般作为脱离个别的独立存在与个别的具体的东西相提并论,否则,就会得出荒谬的认识结论。

  冯友兰说,概念和具体的东西不同,但也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世界,不是可以并排放着的。比如说,人们看见过一千棵树,由此得到树的概念,这个树的概念并不是第一千零一棵树。对于那一千棵树的认识是感性认识,它们是感觉的对象,树的概念是关于树的共相,即一般的认识,是理性认识。共相、一般是理性认识的对象,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是一个飞跃。真正认识到共相和殊相、即一般和个别的区别以后,就可以体会到这个飞跃的真实意义。冯友兰深有体会地说:“无论怎样,我认识到抽象和具体的分别以后,觉得眼界大开,心胸广阔。”

  实际生活中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形。例如,过去我们曾经把国有制等同于公有制,结果路越走越窄,几乎走进了死胡同。把国有制等同于公有制,即把个别等同于一般,或者只看到个别,看不到一般,其所犯的是跟一开始提到的那个小朋友相类似的错误。其实,国有制只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公有制作为一个一般概念,它包含了许多个别的形式。甚至连国有制也是一个一般概念,它也包含了许多个别的形式。我们认识到这一点以后,明确提出“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也就打开了新的局面,让国有企业焕发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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