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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创新的意义和价值
2017年11月16日 10:57 来源:贵州日报 作者:胡月军 吴大华/执笔 字号

内容摘要:监察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察法在本质属性上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壮士断腕、自我革命、自我净化的巨大政治勇气,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毅力,誓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腐败;制度;习近平;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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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直接并明确回答了长期以来法学界两规(“双规”)将何去何从?如何将“两规”纳入法治化轨道?等有关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九大贵州省代表团讨论时指出:“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劳永逸的想法,不能有初见成效就见好就收的想法”。“三个不能有”的论断表明,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必须坚持思想建党、依规管党、制度治党有机统一,反腐败应当制度化、常态化、法治化。

  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创新的意义和价值有哪些?我们可以从历史维度、现代维度以及从制度、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解读。

  从历史维度看,不同于西方民主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三权分立,中国政治的三权是决策权、执行权、监察权,几千年来一贯如此。中国监察制度,最早可溯源至秦朝,但是,依附性始终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标签”。

  从现代维度看,遏制腐败是建立现代监察制度的直接原因。监察制度文明是中西方现代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明确单设监察权、建构监察制度,是人类步入自主发展时期以来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实践。

  “重惩治、轻防范”,“重查处、轻监督”,“调查处置权分散与监督权极弱”,以致酿成腐败久攻难下的困局,是改革开放以来腐败治理的深刻教训。要实现对腐败的源头治理,监督职能必须处于优先、优位、优势地位,判断国家监察权真正有效运行的标志在于,监督职权的止腐、防腐成效,而非调查与处置职权的行使状况。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场伟大的自我革命,党要实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赋予的伟大历史使命,就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恒心,探索出一条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当下中国腐败治理的核心应当是推进理念转型,补齐制度“短板”,强化监督公权运行,挤压权力寻租空间。当务之急是要加速实现“三大转型”:在价值定位上,实现由“反腐败”向“腐败治理”转型。在观念与制度配套上,实现由腐败惩治向腐败防范转型。积极治理主义理念作为现代化国家腐败治理的最根本经验,要求由结果治理向行为治理的战略调整,推进公权净化进程。在治理范围上,实现由防范有形、直接腐败,向防范无形、间接腐败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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