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网络对于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积极影响,同时也催生了一些社会矛盾。与已有以及既往的社会矛盾相比,网络时代的社会矛盾呈现出这样一些特征:网络同时催生平等与不平等这样两种现象;网络对社会矛盾有着明显的助推作用;网络上所显现的社会矛盾有着一种明显的放大效应;网络对缓解社会矛盾也有着积极的功能。缓解网络时代社会矛盾的关键在于规范网络。为此,有必要实施互联网发布信息者的后台实名制,加强对互联网安全的监管,进行网络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网络社会;社会矛盾;双重影响;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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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对于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积极影响,同时也催生了一些社会矛盾。与已有以及既往的社会矛盾相比,网络时代的社会矛盾呈现出这样一些特征:网络同时催生平等与不平等这样两种现象;网络对社会矛盾有着明显的助推作用;网络上所显现的社会矛盾有着一种明显的放大效应;网络对缓解社会矛盾也有着积极的功能。缓解网络时代社会矛盾的关键在于规范网络。为此,有必要实施互联网发布信息者的后台实名制,加强对互联网安全的监管,进行网络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网络社会 社会矛盾 双重影响 积极应对
中国已进入网络亦即互联网时代,中国社会已成为一个网络社会。网络不仅对产业结构,而且对社会结构,对人们的观念、行为取向以及日常生活方式,对人的潜能开发,均产生着极为广泛、深远而且是越来越大的积极影响。同时,在中国特有的急剧而深刻的转型时代背景下,网络也催生了一些社会矛盾。与已有以及以往的社会矛盾相比,这些社会矛盾呈现出一些明显的特征。
一、平等与不平等现象的同时催生
网络对社会的一个重大积极意义在于,大幅度大面积地推动了平等的进步,使得总人口中占比越来越大的网民在不小的程度上拥有了平等的平台和平等的机会。
在网络社会当中,每个网民都能够在网上进行独立平等的表意。信息传递的渠道已不可能为少数人少数群体所垄断,自媒体时代已经到来。正如尼葛洛庞蒂所形容的那样:“正是这种分散式体系结构令互联网络能像今天这样三头六臂。无论是通过法律还是炸弹,政客都没有办法控制这个网络。讯息还是传送出去了,不是经由这条路,就是走另外一条路出去。”①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每一个网民都能够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帖子等各种各样的独立平等的发言平台,平等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诉求,并就某个社会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而无需依附于哪个权力中心,按照别人规定的统一口径来发声。
网民与网民之间能够进行平等的交流。与以往不同的是,网民在网络当中可以平等独立地交流。网民们可以按照自己不同的职业、不同的兴趣爱好、不同的专题等,自由组合成一个个不同的交流人群和交流社区,而且在这些交流人群和交流社区当中,每个人无需经过谁准许,可以自由进入和自由退出。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交流没有门槛的限制,能够去掉财富多寡、权力高低、社会等级等种种不平等的限制,能够超越种族、宗教、年龄、性别等种种界限。
正因为网络大幅度大面积地推动了平等,以至于网络时代始初有人对这一现象作出了过于乐观的评估。比如,福山当时对网络时代前景的预估现在看来与现实尚有不小的差距。他认为:“电缆信道、低廉的购物市场,或者朋友在因特网上相聚,选择自由已呈爆炸之势。一切等级制度,不论是政治的还是法人的,都遇到了压力,并开始走向崩溃。”②
对网络早期时代乐观者来说,有些始料不及的是,随着网络时代的进一步发展,一个明显的事实逐渐显现出来,即网络在推动平等的同时,也在制造一些新的不平等现象,而这些新的不平等现象又进而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源头。
第一,网络开发服务商等多种利益集团对网民的控制。
网络开发服务商等多种利益集团与网民两者之间并非简单的互惠互利的关系,而是某种意义上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基于网络技术的垄断优势,网络开发服务商往往会通过网络运行基础条件的提供,利用用户对自己产品的依赖和忠诚度,来制定种种有利于自己的网络运行规制,并以各种霸王条款、捆绑服务、机器留窗口等多种方式,来控制影响网民。
网络开发服务商等多种利益集团通过种种网络运行规制以及网络专业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获取网民重要的私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有效控制网民在网络当中的行为。阿桑奇发现,“进入大多数机构后,你会看到它从权力和庇护中汲取养分,并借助营销手法自我保护”。“成员一面从中获得好处,一面反过来支撑起网络,而普通人则被打入底层,处在劣势地位。”③
第二,网络话语权的不平等。
网民是一个极为庞大的人群,具体来看,又分为不同类型的网民群体。而这些不同类型的网民群体在网络当中的位置很不相同。有的网民群体虽然人数很少,却拥有雄厚的网络信息资源和网络人脉,拥有先进的网络专业技术,拥有可观的资金基础,而且能够投入很大的精力,因而能够成为居于优势位置甚至是强势位置的网民群体,在网民群体等级序列中居最高等级。强势网民群体拥有着无可争辩的网络话语权。有统计显示,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中,拥有10万以上粉丝的超过1.9万个,100万以上的超过3300个,1000万以上的超过200个。④有的网络“强人”甚至拥有数千万个粉丝,粉丝人数之多,甚至超过一个中等国家的总人口。这些网络强人影响之大,以至于被人称作“网络大V”。这些网络大V们有着很大的社会影响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制造舆论热点、决定舆论走向的影响力。
与强势网民群体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人数众多的弱势网民群体成员的表现则是被动和“无声无息”。这样一个群体,虽然从人数上讲,是居于压倒优势的位置,但他们几乎没有任何网络话语权,处在网络社会等级序列中较低及最低的位置。这些人在网络上的具体表现一般是,除了在网上进行小众交流之外,或者只是成为静静的旁观者(网络社会当中“沉默的多数人”),或者是不由自主地跟着大众舆论走,或者是成为“某某”大V的粉丝而摇旗呐喊。
第三,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首先表现为“人肉搜索”。所谓人肉搜索是指一些人通过百度、谷歌等常见的搜索引擎搜索与发动他人使用人工搜索相结合的方式,对某个人(事后常常被证明是无辜者)及相关信息包括大量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最大限度地收集,尔后予以公布,从这些信息当中得出某些结论看法。这种作法虽然有助于信息的透明,但有时会带来损害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伤害当事人精神的弊端。“‘人肉搜索’的后果可能是当事人人格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还有财产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能由此受到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⑤
网络暴力还表现在有人被栽赃陷害、恶意攻击。网络上时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某个人无端地就会被别人栽赃陷害。“商业化运作模式的普遍嵌入,催生了数量庞大的‘网络推手’,他们为非理性网络舆论推波助澜,加剧了网络暴力。”“‘网络推手’通过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积聚声势等舆论操控行为往往奏效”,“对他们而言,‘网络暴力’往往就是‘网络暴利’”。⑥而相关子虚乌有的消息一经网络上的广泛传播,常常会引起众多网民的响应,骂声四起,“群殴”被陷害者。被陷害者往往是有口难辩,甚至没有机会辩白,无处躲藏,而且,由于诬陷者隐蔽性较强,被陷害者常常是投诉无门,其身心遭受极大损伤,有的被陷害者的处境几乎可以“用生不如死”的字眼来形容。
网络暴力不仅对一些人造成了伤害,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网络暴力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人们事先往往不知道下一个受害者是谁。“通信网络跨越很多国家和地区,具有极度易变的、充满活力的、可加密的特性。这使得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像是淫秽的、猥亵的、诽谤的言论和对隐私权等人权的侵害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都难以追踪、调查、检举和验证。”“即使发现了违法行为,也少有机会能够控告和判定某人的罪行。”⑦这样一来,便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为数更多的人造成心理上的恐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