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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基本上不规定或极少规定公民的权利,这使得公民在遭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时,因缺乏法律规定而无法主张权利。环境保护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实现环境法治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宣示公民环境权,才能更好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所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要求。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都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是对“五位一体”战略布局的法治表达。只有将环境保护作为公民权利,才可以在环境保护立法中明确规定,当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与经济发展发生冲突时,环境保护优于经济发展。
(本报记者 明海英/采访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