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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社会化”的一项实验性研究 ——“自我”如何成为公共服务的主体?
2014年12月04日 22:30 来源:中国社会学网 作者:罗红光 字号

内容摘要:“福利经济学”倡导者(如以阿马蒂亚·森为代表)提出:福利制度所赋予的不是在物质上给予人们一种东西,而是给予受助群体某种生产能力,即“为工作的福利”(welfare to work)论。改革的目标是摆脱“施舍-感恩”的二元思维定式的福利模式。受到中国式的“家庭经济”和“家庭福利”关系,尤其是该关系中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启示,我们认识到了“和而不同”,即家庭成员之间差异的合理性及其自洽的家庭伦理与家庭福祉的关系。作者曾尝试用“家庭经济”和“家庭福利”这两个基本概念出发对“福利权利”和“福利义务”之间关系进行了讨论(罗红光,2013,106)。

关键词:福利经济学;社会福利;自我;公共服务社会化

作者简介:

  本研究有中国社会科学院资助的院重大课题(2000至2009年)。课题组由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北京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的人类学、社会学、人口学专业的成员联合组成,在研究过程中也得到了各地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志愿者们的全面合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福利经济学”倡导者(如以阿马蒂亚·森为代表)提出:福利制度所赋予的不是在物质上给予人们一种东西,而是给予受助群体某种生产能力,即“为工作的福利”(welfare to work)论。改革的目标是摆脱“施舍-感恩”的二元思维定式的福利模式。受到中国式的“家庭经济”和“家庭福利”关系,尤其是该关系中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启示,我们认识到了“和而不同”,即家庭成员之间差异的合理性及其自洽的家庭伦理与家庭福祉的关系。作者曾尝试用“家庭经济”和“家庭福利”这两个基本概念出发对“福利权利”和“福利义务”之间关系进行了讨论(罗红光,2013,106)。借鉴家庭成员那种的合理的差异与可互换的互惠实践,研究提出“普遍福利”这一概念,即其一、“义务”意味着不分男女、城乡、高低,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因而它也具备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属性;其二、与“社会化”直接相关,它意味着普通人也能参与公共服务,因此它不能直接等同于专业化、市场化和国家化的公共服务;其三、以人为主体的公共服务关注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角色在一个人的生命历程中互换,即个人的责任和权利可互惠的福利模式。在实践层面推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利己与利他相互不冲突的可互惠的公共服务。

  作为本研究主题的“公共服务社会化”,是在承认既存的公共服务的国家模式(福利国家)和公共服务的市场机制(福利经济)的基础上,在具体的田野实践的过程中从文化的角度探索社会力量中人的问题 ,即利他行动中的主体及主体性的问题。它涉及两个部分:其一、参与公共服务并实施服务的人与接受服务的人;其二、双方的主体性,及其所反映出的服务过程中道德问题。这两个看似“贫富”、“强弱”、“服务与被服务”的二元结构,在实践层面却可能统一在具体人的身上。这为我们分析公共服务实施过程中,具体人的权利与责任,即由“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责权关系中所引发的道德问题及其道德建设提供了依据。

  在公共服务的社会力量中,对每一个公民个体来说,他既是受益方,同时也是施救方,换言之,在他的一生中,他既不是弱者,也不是所谓的强者,而是互惠中的一员。我们将这种利己与利他相结合的公民的福利义务和福利权利统称为“普遍福利”。在这样一个设计理念下,课题组具体地实施了围绕利他行动的研究。作为公共服务社会化过程的分析,我们将重点放在了服务与被服务之间关系的人性化建设过程的分析上。研究对象由全国招募的志愿者构成,年龄在18-40岁之间,由于侧重志愿者的社会性特点,我们回避了“大学生服务社”、“共青团志愿者行动”那种同质化了的志愿者集体行动,而是关注一种由个人自愿参加、不同性别、不同地方与文化背景的非专业人员构成的社会人。这些公共服务的参与者,同时也作为课题的研究对象奔赴全国16个选好的公共服务机构,分别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区关怀、环境保护四个领域,从事为期半年的公共服务机构的辅助性工作。接纳公共服务志愿者的16个公共服务机构分布在全国不同区域,大部分已经在同行该领域做出了成绩,有一定的知名度。我们在这样一个互惠的关系中建立公共服务的义务化的模拟实验,从中讨论“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中的主体人及其道德问题,为福利制度的伦理、福利社会的人性化和社会化建设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

  一、本文所用核心概念的界定

  公共服务:

  在基本的社会共识基础上,使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向公民(及其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等)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它是履行社会福利理念,并运筹和消耗公共物品[ public goods: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它一旦生产出来就不能拒绝其他人使用,并且一个人的消费并不会减少其他人消费的产品。《2004年世界发展报告》,2004年,第33页。]的一种社会劳动。它所体现的是公民权利与国家责任之间的公共关系。它是一种一国全体公民不论其种族、收入和地位差异如何,都应公平、普遍享有的服务。其可以通过公共部门直接提供,也可以仅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而由私人来提供(本研究中的志愿者属于这类的模拟)。即便是那些不由政府提供或者政府仅提供资金支持的公共服务,出于社会和政治的原因,对这些服务的管理也会比一般的经济部门多。出于道德和正义等方面的考虑,一般认为,那些在一定经济社会生活条件下必须的、直接关系到最基本的生命权利的公共服务,应该确保能得到普遍的提供。从范围看,公共服务不仅包含通常所说的公共产品,而且也包括那些市场供应不足的产品和服务。广义的公共服务还包括制度安排、法律、产权保护、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等。(陈昌盛、蔡跃洲,2007,3)因为它涵盖面广,易产生歧义,根据族群文化的不同,它的需求也相差较大。因此,以“底线公平”(景天魁,2009)为原则的福利理念试图超越这样的差异,建立在“生命权利”意义上的平等与正义。丁元竹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将它作为公共财政的基本目标之一,意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五项原则”,并指出根据这五项原则,把中国现阶段的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界定为医疗卫生(或者叫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教育(义务教育)、社会救济、就业服务和养老保险。[ http://www.sociology.cass.cn/pws/dingyuanzhu/grwj_dingyuanzhu/t20070918_135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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