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以职业伦理责任取代法官的结果责任和程序责任,其实质就是确立法官的办案责任豁免权。为什么要确立办案责任豁免权?
关键词:法官;豁免权;职业;风险;办案责任;法律问题;重大案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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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业伦理责任取代法官的结果责任和程序责任,其实质就是确立法官的办案责任豁免权。为什么要确立办案责任豁免权?首先,这种豁免权可以最大限度地免除法官的后顾之忧,确保法官从容不迫地从事审判活动,而不必担心因作出某种裁判结果或某种诉讼决定而遭受利益损失。相比之下,原有的办案责任模式使法官承受了太大的职业风险,使法官在是否独立审判方面面临两难境地,而这违背了基本的人性准则。其次,这种豁免权可以鼓励法官仅仅关注事实和法律问题,根据经验、理性、良心作出独立裁断。最后,这种豁免权可以赋予法官敢于担当的职业勇气,而不必担心出现职业风险,更不必将这种风险转移给合议庭、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或者上级法院。法官可以从容地“一人做事一人当”,通过裁判说理来阐明作出某一裁判结论的根据和理由,通过当庭行使释明权来说明为何要作出某一程序选择。通过这种“敢于接受历史检验”的决心和勇气,法官可以对各种复杂、疑难、重大案件,作出既符合法理又具有现实基础的裁判结论。(王博/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