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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法官“不适”惟有继续深化改革
2015年08月17日 11:19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王聃 字号

内容摘要:改革不仅会有阵痛期,更会有一个过渡期,在此期间出现种种暂时的不适,或是缓慢接受的改革者心理,实在算不得意外。

关键词:法官;司法改革;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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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不仅会有阵痛期,更会有一个过渡期,在此期间出现种种暂时的不适,或是缓慢接受的改革者心理,实在算不得意外。部分法官检察官在此期间感到“不适”,这提醒的其实是,深度的司法改革犹在路上。

  吉林省法、检两院首批改革初步投入运行,“层层审批”式的审判管理程序被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代替。丢掉了审批“拐杖”的法官们,是如何适应这一“断乳期”呢?记者近日采访显示,“放权”让吉林许多法官、检察官多少有点不习惯,过于习惯“层层审批”的办案流程,过去在办案中即使有些瑕疵,也有领导“托底”,很多中青年法官办案养成了对上级领导的把关依赖。(8月16日澎湃新闻)

  这其实是一个可以想象的结果:按照以前的审判管理程序,法官与检察官办案,主要是“层层审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这虽然增加了把关门槛,减少案件风险,但也容易出现主体不明确、责任难落实的情况。如今,当司法改革独立办案并终身负责制被推行,办案法官与检察官,不仅需要对阅卷、提审、起草文书等环节进行把关,而且需要成为清晰的责任主体。压力突然被赋予,带来的自然就会是习惯于此前模式的法官和检察官的“不适”。

  如何来看待这种现象?我认为,一方面,理当将这视为正常。从常理而言,改革不仅会有阵痛期,更会有一个过渡期,在此期间出现种种暂时的不适,或是缓慢接受的改革者心理,实在算不得意外;另一方面,所谓独立办案并终身负责制,本质上是为了建立起符合现代规律的司法运行机制,当部分法官检察官依旧在对此表示“不适”,这提醒的其实是,深度的司法改革犹在路上。

  两者相较,后者更有着条分缕析的必要。为何要以司法改革之名推行独立办案并终身负责制?它实际上是为保证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化”。如此,检察官才能更像检察官,法官才能对自己的审判结果负责,主导审判运行机制的力量才能是专业性和职业精神。不过,要达致这般目标,显然没有那么简单。

  换言之,具体到独立办案并终身负责制上,最重要的不是确立如此方向,而是努力为此创造更多现实推行的条件。譬如,如何去除上级对办案的习惯性“指手画脚”;譬如,如何更加细分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权力与责任;再譬如,大陪审模式、最大力度的审判公开与审判管理权“全程留痕”,又该怎样与独立办案制同步而行?倘若不能将系列的配套机制迅速完善,那么法官与检察官自然既会担心办错案,亦会对自身权力与责任把握不准,进而产生“不适”。

  惟有继续深化司法改革,才足以消弭法官与检察官们的种种“不适”。新闻表示,吉林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日前正在努力进行工作机制上的过渡性设计,以便帮助中青年法官、检察官能迅速度过“断乳期”。譬如,吉林省高院设置“资深法官咨询委员会”,成员由未入员额但审判经验丰富的老法官组成,用以指导年轻法官办案。类似的配套举措,可以更多一些。

  华西都市报特约评论员王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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