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马克思主义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不是“实践辩证法”
2015年08月10日 10:09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3期 作者:竭长光 字号

内容摘要:为了澄清唯物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的区别,本文从三个方面展开比较分析:首先,在辩证法的“本体”上,应该坚持“物质本体”论而非“实践本体”论,“实践本体”论面临着辩证法与唯物论相脱离的困境。再次,在辩证法的“解释原则”上,与实践辩证法的“主体能动性原则”相比,唯物辩证法的“内因自决性原则”更能真实、合理地表达“改变世界”的逻辑和事物发展的逻辑。

关键词:唯物辩证法;实践;关键词;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本体论;能动性;解释;内因;唯物论;副教授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竭长光(1977- ),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副教授、博士(吉林长春 130024)。

  内容提要:当前唯物辩证法正面临着来自“实践辩证法”的巨大挑战。为了澄清唯物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的区别,本文从三个方面展开比较分析:首先,在辩证法的“本体”上,应该坚持“物质本体”论而非“实践本体”论,“实践本体”论面临着辩证法与唯物论相脱离的困境。其次,在辩证法的“核心范畴”上,“矛盾”范畴比“否定”范畴更有优势和解释力。再次,在辩证法的“解释原则”上,与实践辩证法的“主体能动性原则”相比,唯物辩证法的“内因自决性原则”更能真实、合理地表达“改变世界”的逻辑和事物发展的逻辑。

  关键词:唯物辩证法;实践辩证法;本体论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隋萌萌)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