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总之,中国教育的综合改革经过多年的探索,已有了多方面的经验积累和积极思索,也有了国家和人民的殷切期盼和广泛支持,相信只要理顺思路、明确使命、坚持原则、改善作风、直面问题、务实精进,中国教育的综合改革与良性发展将会结出理想的硕果。
关键词:综合改革;中国教育;教育;教育改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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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家和人民对教育的需求更加强烈,但是如何满足各类需求,需要我们认真调整思想、制度、规则、法律、方法、评价标准等,需要通过综合改革以解决整体的问题。
中国教育在改革开放走过30多年以后已进入到“深水区”和“攻坚阶段”。看到一些国家教育管理的成功经验,基于综合改革的整体思考,都要求国人对未来中国的教育改革走向和模式给予更多更深更实际的关注。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对教育改革做出总体设计,但随之进行的有些改革操作却与其设想有着较大的差距。不可否认,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家和人民对教育的需求更加强烈,但是如何满足各类需求,需要我们认真调整思想、制度、规则、法律、方法、评价标准等,需要通过综合改革以解决整体的问题。
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教育问题
教育是什么,为什么全社会和每个人对此都高度关注?这是因为在现代学习型社会中,教育将与每个人的一生息息相关,与国家和民族的生存与发展紧密相连,任何竞争都最终演化为人的竞争、人力资源的竞争、教育效果的竞争,教育也从以往的“第二需求”转变为与衣食等相同的“第一需求”。而国家在现阶段能够提供的教育服务到底有哪些、相关的责权利如何规定?这些必然是有历史的局限性和现实的可能性的。
人们都感到现实的教育不理想,但又不能给予改革必要的支持与空间,不能有足够的耐心和定力去梳理教育的基本问题,制定可行的改革方案。一些屡遭质疑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和治理,如重点学校、恶性择校、教育腐败等,根上的问题都在于正确的教育理念没有被社会广泛认同,使本来就举步维艰的教育改革缺少正确的舆论和思想支持。
改革开放之初,在全国进行的有关“教育本质”问题的大讨论,虽然一定程度上还保留了“文革”的一些痕迹与影响,但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却给予了最为重要和关键的支持,也为教育的开放与探索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判断。相比较而言,今天的教育已经在复杂性、多元性、关联性等方面远远超出当年,再用几十年前的思维与判断,很明显是不能适应今天的教育改革所遇到的问题的。比如对重要的教育概念,如义务教育、素质教育、道德教育、家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教育督导、终身学习、学习型社会等,其内涵和原则至今都缺少清晰明确和与时俱进的解读,致使社会上众说纷纭,有关思想和相关政策法律也颇为混乱。
可见,在今天推进教育改革之时,最重要的还是先促进认识和思想的现代化,不仅使改革的受益者、参与者对教育有正确的判断和期许,也能为教育改革提供更理想、更务实的思想基础、舆论支持和探索空间。只有弄清楚什么是影响中国发展的教育问题,什么是影响中国教育发展的社会与体制问题,教育的发展才不会像盲人骑瞎马,才能达到预期和理想的教育改革目标。
法治建设需要有效和融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启发我们深入思考依法治教问题。
我国正规的教育相关法律,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中才开始陆续颁布的,且至今还有不少与教育发展最为相关的法律没有出台,如《学校法》《教育投入法》《终身学习法》《考试法》《家庭教育法》等。一些重要的教育类法规如《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也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订。
具体到法律规定,也是空洞的原则多于具体的要求,操作性、监控性、程序性、调整性的缺失降低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等。在未来的教育法治建设上,这些问题不解决,依法治教仍会在很大程度上落为空谈。
值得强调的是,作为社会发展和法律整体建设的一部分,教育类法规的建设,不能忽略与其他相关法规的关联。如《职业教育法》不能忽略与企业、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市场、产业发展、劳动保障、技术创新、城乡建设、终身学习、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关联。若相关的法条只涉及职业学校,则难以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真实有力的支持。再比如,在建设学习型社会过程中,学校教育虽是重要部门,但若缺少了《终身学习法》的支持,不仅学校教育改革会受局限,各类教育和社会学习资源的整合与相辅相成也缺少了法律支持。可见,作为未来教育整体改革的法律支持,相关的系统建设与机制融通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应作为工作的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