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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残损长城遗址不得复建 实施遗址保护
2014年02月26日 00: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赵婷婷 字号

内容摘要:国家文物局昨日下发了《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和《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市抓紧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长城记录档案,设置长城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进一步规范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管理。

关键词:遗址保护;长城遗址;复建;国家文物局;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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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文物局昨日下发了《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和《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市抓紧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长城记录档案,设置长城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进一步规范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管理。对于历史上已经局部损毁、坍塌或已经全部毁坏的长城遗址,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复建或进行大规模修复。

  根据《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长城保护范围应划定在长城本体之外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保证长城相关遗址、遗迹得到完整保护。原则上,长城墙体(含界壕/壕堑)保护范围应以长城墙体及依附于墙体的敌台、马面、关堡和相关遗存墙基外缘为基线向两侧各扩不少于50米作为边界;独立于长城墙体之外的敌台、关堡、烽火台和相关遗存等保护范围应以单体建筑基础外缘为基线,四周各外扩不少于50米作为边界。

  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应根据长城的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视廊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原则上,位于城市的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应自长城保护范围边界外扩不少于100米作为边界;位于农村和郊野地区的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应自长城保护范围边界外扩不少于500米作为边界。长城沿线各县级行政区域内均应至少设立1块长城保护标志牌。

  长城保护维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对于历史上已经局部损毁、坍塌或已经全部毁坏的长城遗址,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复建或进行大规模修复。此外,长城保护维修必须保持长城的原形制、原结构,优先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不得采用水泥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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