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的民族工作,也必将出现新的特点和创新,成为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模式、中国道路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关键词:民族工作;领导集体;民族问题;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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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约70%的国家都是由两个以上的多民族构成的,民族问题也就成了这些主权国家不得不面对的客观存在。对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工作的正确与否,民族问题处理得是否恰当,常常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不仅如此,民族问题还常常在一些特定因素的触动下,酿成国际争端和地区冲突,从而威胁着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共存的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几代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开创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成为多民族国家成功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典范。 [1] 这也同时成为中共探索中国道路在民族问题这一领域的具体体现。
第一代领导集体:新中国民族工作的开创和奠基
关于民族问题,马克思列宁主义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起点,即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的正确解决与否,往往直接影响到社会总问题的正确解决。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无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都一直将国内民族问题作为推进革命和建设总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以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为指导,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过程中逐步探索和总结出一系列符合中国多民族国家实际的民族工作思想。创立了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成为新中国正确解决民族问题,开展民族工作的起点和基础。这些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平等和团结是基于以往不平等、不团结的事实而提出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社会主义中国建立以前,不平等、不团结一直是几千年来中国民族关系格局的主轴,不仅汉族看不起少数民族,就是少数民族之间也存在互相歧视和敌对的现象。作为一个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具有革命先进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一开始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治理念,并将这一理念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下来。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纲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在以后的历次宪法中,也都规定了民族平等和团结的原则,这就为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做出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证。
国家层面的法律确立了民族平等和团结的原则。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还在不同的场合一再强调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性。毛泽东强调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 [2] 针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形成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以及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等破坏民族平等团结的因素,毛泽东说:“历史上的反动统治者,主要是汉族的反动统治者,曾经在我们各民族中间制造种种隔阂,欺负少数民族。这种情况所造成的影响,就在劳动人民中间也不容易很快消除。” [3] “大汉族主义是一种资产阶级思想,汉族这么多人,容易看不起少数民族,不是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所以必须严格地反对大汉族主义。当然,少数民族中间会要发生狭隘民族主义的,那也要反对。但是,这两个东西,主要的,首先要反对的是大汉族主义。只要汉族同志态度正确,对待少数民族确实公道,在民族政策上,民族关系的立场上完全是马克思主义的,不是资产阶级的观点。就是说,没有大汉族主义,那么,少数民族中间的狭隘民族主义观点是比较容易克服的。” [4] 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他又说:“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无论是大汉族主义或者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这是应当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的矛盾。”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的确定,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数千年来形成的不平等的民族关系格局,各民族开始逐步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这一原则同时也成了新中国处理民族问题,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一项创举。实行区域自治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各民族的真正平等,是实现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的制度保证,是民族平等、团结原则在实践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是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的。在中国共产党的早期,曾提出了“民族自决”,实行“联邦制”的主张。1922年7月,中共二大制定了中国民族民主革命运动中的民族纲领:“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5] 1928年6月,党的六大明确规定:“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宣布:“中国工农与劳苦群众,反对一切对少数民族的压迫,而主张他们的彻底解放”,“绝对地无条件地承认这些少数民族自决权。”
显然,这些主张完全沿袭了苏联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路径,还没有达到实行“民族自决”,建立联邦制政权并不符合中国国情的认识高度。建国初期,在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问题上,依然存在着实行单一的地方自治还是实行联邦制两种主张的争论。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李维汉等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经过反复认真的研究和探索,针对中国各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格局,以及在此分布格局基础上各民族在长期交流合作中形成的互相联结、互相依赖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族在民主革命和抗日战争中形成的统一基础,最终提出了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主张。这一主张在《共同纲领》中即直接体现出来。《共同纲领》第六章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凡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以后的历次《宪法》也规定了在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这就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予以确定下来。
(三)发展民族经济,促进共同繁荣
民族平等和团结是新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立足点,民族区域自治为民族平等和团结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但是,在政治上取得了平等地位的少数民族,如果经济不发展,如果各民族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差距太大,那么,平等和团结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民族经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民族工作方针。
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 [6] 周恩来说:“最根本的问题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如果少数民族在经济上不发展,那就不是真正的平等。所以,要使各民族真正平等。就必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 [7] 他还说:“我们对各民族既要平等,又要使大家繁荣。各民族繁荣是我们社会主义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我们国家的民族政策,是繁荣各民族的政策。……我们的根本政策是要达到各民族的繁荣。”“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要所有的兄弟民族地区、区域自治的地区都现代化。全中国的现代化一定要全面地发展起来。我们有这样一个气概,这是我们这个民族大家庭真正平等友爱的气概。” [8]
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邓小平在建国初期也强调指出,必须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并将经济发展视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础。他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 [9]







